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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兴宁市2018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完成相关起草、编制任务,并按如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的同时,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草案,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二、强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报送市政府审议前,均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设法制机构的,由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从制定职权、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未严格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一律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规范报审材料。起草过程中未经征求意见、协调或者虽经征求意见和协调,但仍存在较大分歧,或者未履行必经程序、报送材料不齐全的文件草案,不得上报市政府审议。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议书面请示;
(二)送审草案稿(含电子版);
(三)起草说明(关于文件制定必要性、制定过程、制定依据、主要内容以及征求意见和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含电子版);
(四)征求意见反馈材料(复印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供网页截屏);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属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或听证的,需要提供论证、评估或听证报告相关材料;
(七)属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等作出解读,提供书面政策解读稿(含电子版);
(八)提供有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参照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四、加强指导督促。起草单位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内容成熟,程序正当,按时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市法制局要加强对计划项目起草编制工作的跟踪了解、指导和督促检查。起草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法制局反馈工作进度和起草编制情况。各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市法制局咨询反映,联系电话:332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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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8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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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
附件
2018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重大决策事项) |
组织起草部门(提请单位) |
完成 时间 |
备注 |
1 |
兴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市科工商务局 |
第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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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兴宁市市镇(街)三防系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水务局 |
第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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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宁市兴田街道李子园技工学校宿舍楼房屋征收 |
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
第一季度 |
听证 |
4 |
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向阳村房屋征收补偿(兴福大道) |
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
第一季度 |
听证 |
5 |
兴宁市2017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
市农业局 |
第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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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宁市“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
市农业局 |
第一季度 |
|
7 |
现代粮食功能区建设项目 |
市农业局 |
第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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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发实施《兴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7-2030)》 |
市旅游局 |
第二季度 |
|
9 |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
市招商局 |
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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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口帮扶相关政策 |
市招商局 |
第二季度 |
|
1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市水务局 |
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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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兴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7年-2030年) |
市农业局 |
第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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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
市司法局 |
第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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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兴宁市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一体化系统项目 |
市城综局 |
第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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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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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兴宁市城乡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市城综局 |
第四季度 |
听证 |
17 |
兴宁市城区围挡管理办法 |
市城综局 |
第四季度 |
|
18 |
《兴宁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
市水务局 |
第四季度 |
|
19 |
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
市城综局 |
第四季度 |
听证 |
20 |
兴宁市中心城区危房改造管理规定 |
市城综局 |
第四季度 |
听证 |
21 |
兴宁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管理规定》的通知 |
市住建局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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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印发《兴宁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通知 |
市住建局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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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兴宁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办法 |
市安监局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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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兴宁市举报涉毒案件线索奖励办法 |
市公安局 |
第四季度 |
听证 |
25 |
关于印发《兴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市科工商务局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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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产业专项扶持政策 |
市招商局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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